二、批转、转发与印发类公文的标题 # f. G$ f7 M" j, v/ a) Q. C% ?; `6 F! x( J 批转、转发公文时,标题中不能以被批转或转发的发文字号代替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如某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不能拟标题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这样的标题会使读者无法知道这个公文的主题,而应该拟标题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y6 W% H. b+ o
/ z ~/ \% N W1 B( o* S 既然在转发国务院公文时还提出重要的贯彻意见,可否就直接拟标题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通知》,这样的标题会使读者只知道发文机关要求受文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却不知道国务院也曾发过一个关于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公文,因此也是不妥的